飞机维修工程管理-适航性管理

一、飞机适航性的定义

适航性:是指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设计,并处于满足安全运行的状态。

持续适航性:是指通过一套流程和方法,使得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并在其工作期间或寿命内始终处于满足安全运行的状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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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航性管理的基本方法

适航性管理基本方法首先是立法定标,确定法定标准后,按照标准对航空器产品进行合格审定,以满足初始适航要求,后续进行持续适航管理,以确保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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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AAC适航法规体系框架

CAAC适航法规体系主要分为4个层级,框架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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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民航法,依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二级,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依据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

第三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级,规范性文件

是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指厅、室、司、局),为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航管理方面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解释。

管理程序AP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颁发或者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管理文件MD (Management Document),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者决定。

工作手册WM (Working Manual),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B (Information Bulletin),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通报文件。

四、飞机维修适航性管理规章

CCAR针对飞机维修适航性规章主要分为两大类,即适航审定规章和适航维修规章。

适航审定规章

适航审定规章包括管理规章(CCAR-21、39、45、183等)和审定标准(CCAR-23、25、26部等)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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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规章

适航维修规章主要包括运行规章(CCAR-91、121、135、其中CCAR-43部已经取消,并入91部G章),维修人员执照(CCAR-66),维修机构(CCAR-145),维修培训机构(CCAR-147)等。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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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飞机维修工程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飞机适航性管理来源及依据,飞机全生命周期的运行都在围绕这些规章要求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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